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三十一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