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第二十九条有效补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