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第二十七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动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接受辞职或者免职。在人民代表大会未决定接受辞职或者免职前,不得离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