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第二十五条有效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