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