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