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