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