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名录。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