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取水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