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