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弃婴、溺婴、非法收养的,不予批准再生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