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九条已修改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