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