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章 渔业船舶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海洋捕捞渔船(远洋捕捞渔船除外,下同)建造、更新实行船舶主机功率、船舶数量指标管理。未取得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不得新建、更新海洋捕捞渔船。海洋捕捞渔船建造、更新指标的发放和管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更新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两艘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更新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海洋捕捞渔船以外的其他渔业船舶建造、更新实行船舶数量控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