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并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二)具有地形图、水文和工程地质、地下管道线路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已经落实;

(五)拆迁进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六)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七)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