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向市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