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造价应以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定额标准和计价方法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时编制工程决算文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