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面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流域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化肥、农药对水体的污染。因使用化肥、农药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化肥、农药。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生产、运输、销售、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毒性较强农药的监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