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点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禁止在流域内河流、水库、渠道和泄洪区毗邻地带建设垃圾处理厂、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上述地带内的垃圾应当全部收集并异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建设垃圾处理厂、堆放场和垃圾处理设施,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污染河流、水库、渠道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