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依法设置便于采样的排污口,并在排污口处设立标注排放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内容的标志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