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点源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