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确保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