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蔬菜基地划分为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五年可对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的范围作一次调整,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长期保护区的面积应不低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的75%。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