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占用长期保护区的蔬菜基地。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方可按法定的程序与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