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占用长期保护区的蔬菜基地。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方可按法定的程序与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