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