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床、河滩以及江中沙洲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