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