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排污单位通过提高生产技术、改进污染治理工艺等方式减少排污量的,可以将节余的排放量用于抵消其新建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