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排污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排污费应当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