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管理台账。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或者闲置。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