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