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营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以及其他民用物品的各种专业性、综合性的批发、零售市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