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有效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大中型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当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完整的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安全记录档案,对生产全过程实行跟踪监测。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