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用农产品在加工、储运及上市流通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明相关内容。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中使用有害人体健康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