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禁止在河流、运河、渠道、湖泊、淀库岸坡堆放垃圾以及倾倒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