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