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