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严格履行法律监督;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检察工作;加强对民事、行政审判和侦查工作的监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和加强有关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