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