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七条已修改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