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各行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