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