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