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州(地、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