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九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