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区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独立住宅单元、独户居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