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

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玩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