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七条有效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的养殖、销售和举办犬类展览。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玩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部门确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