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