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和解释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