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