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章 处理依据和原则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收归当地集体所有,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