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